庐阳高中高二年级:科学指导,有效陪伴,寒假也精彩

[王心如] 时间:2025-04-05 19:46:51 来源:同舟共济网 作者:郑州市 点击:198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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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治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快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目标和部署,分步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数治则依赖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性问题的判断评价。

数治与法治之间的这些紧张关系,在当下的数字化法治政府建设中如何缓解,是一个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规范层面,这种新的公共治理技术应当融入法治系统中国有健康的高层政治,有抑制社会势力发展的政治社会环境,政治和法律对执法人员有严格约束,意识形态上始终坚持人民性,法律在社会规范面前保持优势地位,这些都是执法领域的国家能力的基础。二是基层治理空间,基层治理空间的特性,严重制约基层执法能力,需要空间区域化机制重构治理空间及其中的权力密度,回应执法权薄弱和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再造基层执法。

这套执法模式不但确保常规状况下的执法能力,还对新问题、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回应性。执法能力的制约和能动因素主要有两大领域:一是党政体制,党政体制通过条条、块块、政治伦理三个维度塑造基层执法,呈现出条条推进执法、块块协同治理、政治伦理嵌入三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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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在政治伦理上强调人民利益和人民诉求,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呼声,从而保证了底层民众与执法者、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执法机构与立法者存在一定的层级距离,法律目标在传递过程中难免出现信息偏差。由于国家能力不足,生存政治下的政治行为,社会势力对执法者的俘获,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精英化意识形态对人民诉求的漠视,多元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竞争,都在阻碍法律意图的实现,执法过程成为政客、社会势力、执法者追逐和交换利益的场域。正是在此基础上,执法领域才可能有很高的国家能力,从而保证法律总体上的有效性,避免了第三世界国家在法治进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由于执政党机器强大有力,避免了生存政治。

由于群众路线时刻被执政党要求贯彻,避免了意识形态的精英化。由于社会革命彻底,旧时代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缺乏生命力,避免了规范多元、法律失效的现象。国家能力就是国家将自身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相应地,执法能力或执法领域的国家能力,是执法机构通过执法行为,将作为国家意图的法律文本贯彻落实为社会现实的能力。由于意识形态观念的更新,人民利益观念深入行政体系内部,避免了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执法会受到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既包括执法场景的空间格局、社会关系、力量对比、执法难度等微观因素,也包括体制约束、民生考量、民众偏好、多元利益等中观因素,还包括政治压力、经济条件、社会背景、法律文化等宏观因素。地方党政和执法机构发挥能动性,在实践中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组织扩展、方法借用等,回应了基层执法权薄弱和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了基层执法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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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但是,这场运动被证明是不成功的。

提升执法实效的努力,在理论上指向了国家能力。二是强化执法的部门合作与衔接,在党政体制内统筹执法资源、促进执法合作,从制度层面提升执法合作能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执法者需要对这些因素做出综合反应和权衡,因此法律在实践效果上与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相比一定有所偏离。它们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就被奠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无视国情与社情民意,国家能力较为薄弱,不能将移植的法律落实为社会现实。尤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于巩固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需要,美国和欧洲在非洲和拉丁美洲推行发展援助,由此在第三世界国家形成了法律与发展运动的浪潮。

三是推进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执法协助,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协警、辅警等辅助人员的合作和协助。众多经验研究表明,执法实效受到具体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类型的执法、不同场景的执法中,这些具体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有所不同,从而表现出不同的执法实效。

为了提高执法实效,执法者就要进行各种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法治建设的史前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强大的政党机器,结束了军阀混战的政治状态,形成了至高的权威,通过党政体制促进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实现了高效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彻底改变了近代以来一盘散沙的社会形态,重塑了人民思想观念,实现了国家能力的极大提高。

执法领域的国家能力,可以从国家及其机构的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个方面去理解。与第三世界国家在执法领域的普遍失败相比,中国有着很高的执法能力,保证了法律总体上的有效性,堪称执法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执法机构与科层组织内部的其他机构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难免会受到各种挤压。在应然层面,执法是对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一是建构能动的执法模式,实践中有法治与治理的双轨制模式,有合作与冲突的二元格局模式,有典型的专项治理模式等。由于社会势力在革命中被全部打垮,避免了社会势力俘获执法者的普遍情形。

执法者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难免受社会性质、空间特性、公众需求、群众素养等因素制约。执法机构与社会力量会互相作用、互相塑造,执法机构试图排斥社会力量的影响,社会势力也会试图改变执法机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治文明 。法治文明(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创造。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内涵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国家,中华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法规和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权力关进法律法规和制度编制的笼子里,是我国法治体系的一个重大创造。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早期习惯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 构建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和法治领域的一场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革命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是我们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重大法理命题,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

秦朝形成了中华法系,隋唐时期中华法系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中国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三是与新中国以往的法治文明相比,新时代建构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更加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推动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构建内有法德统一、良法善治,外有兼收并蓄、独树一帜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体系,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在实践中,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责任编辑: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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